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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慈善組織的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在募集財產時發生的費用,強調“募捐活動中涉及本組織場地設備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募捐成本”“慈善組織應當據實列支募捐成本”。
在募捐成本支出標準方面,規定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不同規模慈善組織實際需要,遵循慈善法規定的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則,要求慈善組織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贈收入平均數的3%。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國科認為,設定募捐成本3%的上限,是立足中國國情與行業實際的理性選擇,這既為必要的募捐活動(如場地租賃、宣傳物料、第三方技術服務等直接費用)提供了列支空間,又能引導行業走向健康、高效能的募捐模式,遏制過度商業營銷與資源浪費。
此外,規定明確“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應當主要用于受益人”,并要求慈善組織在計算有關支出比例時,將到達最終受益人的款物作為慈善活動支出,進一步引導慈善組織降低活動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慈善資金的社會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