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為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近日,省林業局印發《浙江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將于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所稱的省級自然公園,包括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森林公園、省級地質公園、省級海洋公園、省級濕地公園。本辦法適用于本省省級自然公園的管理(省級風景名勝區除外)。省級風景名勝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管理。
省級自然公園如何規劃,怎樣申請范圍調整?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體現山水林田湖草海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要求,堅持保護優先、開發建設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內涵,統籌生態保護修復、旅游活動和資源利用,合理布局科研、宣教、服務設施及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加強精細化管理,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編制省級自然公園規劃,應當按照批準設立的名稱、面積、范圍邊界等要求,符合國家、省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規范,銜接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向相應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傳導自然公園管控要求。
省級自然公園規劃可以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劃定功能分區,包括生態保育區和合理利用區:生態保育區以承擔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為主要功能,可以規劃保護、培育、修復、科研、管理活動和相關的必要設施建設,以及適度的觀光游覽活動。根據保護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態保育區內劃定不對公眾開放或者季節性開放區域。合理利用區以開展自然體驗、科普教育、觀光游覽、休閑健身等旅游活動為主要功能,兼顧自然公園內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正常生產生活和資源利用。嚴格控制索道、垂直電梯、滑雪場、游樂場以及人造景觀等對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確需納入省級自然公園規劃的,應當編制生態景觀影響評價等專題論證報告。合理利用區的科研、宣教、服務等設施應明確用地布局及規模。省級自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按照國家、省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